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8    浏览次数:

各系、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租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均可以享受税前专项附加扣除。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和难点,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具有重要意义。纳税人应对照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后进行自主申报。经与市税务部门沟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学校鼓励教职工采用方便快捷的远程办税端方式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做好信息填报和后续的纳税管理工作,现将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远程办税端。请教职工在手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完善个人信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于2018年12月31日开放。届时,教职工根据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本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栏的相应信息(不享受的可不填),教职工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关于信息填报时间。为了让教职工1月份开始就可以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师大编制人员选择学校(赣南师范大学)为扣缴义务人的职工,请于2019年1月6日前完成填报;科院合同制和人事代理人员选择学院(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为扣缴义务人的职工,请于2019年1月8日前完成填报,以便学校在发放1月工资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如果职工未及时填报或者填报晚了,可以在2月份或者以后月份填报并补扣享受,个人所得税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三、关于资料留存备查。教职工填报信息时应注意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应参照附件中的相关法规制度自行判断,务必认真阅读相关内容,依法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免影响个人征信。相关留存备查资料由教职工个人保存,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四、教职工不选择由学校发工资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期,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此项工作涉及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系、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及时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尤其是因公外出、在外读书等未在校人员,要安排工作人员告知其本人按时填报。如有疑问拨打纳税服务热线咨询: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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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附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4434).doc

2、附件2: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0号)(6734).doc

3、附件3: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ppt

4、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培训课件.ppt

财务办

2019年1月4日